工伤按劳动法怎么赔偿
工伤《劳动法》没有规定赔偿,按《社会保险法》应当分以下情形赔偿:
一、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1、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1、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2、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向用人单位追偿。
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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