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职工大会、劳动者对工资支付有监督权。
第一,用人单位应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报告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