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劳工

劳动法中所讲的“无故拖欠工资”应如何理解?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5 阅读: 461次

    劳动法中所讲的“无故拖欠工资”应如何理解?

    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5〕71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推荐阅读:拖欠工资专题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劳动法中所讲的“无故拖欠工资”应如何理解?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laogong/223848.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