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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6 阅读: 619次

    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张文敬刘晓燕郭景璐

    2000年劳动保障部颁发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确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协商代表、协商程序,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但从执行情况看,推行的阻力很大,试行中遇到不少难题亟须研究解决。

    其一,经营者不愿当“出头鸟”。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企业自主权的放开,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但由于企业经营者怕自己的“利益蛋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会减少份额,不想率先打破正常的分配格局。而政府对企业的职能已从过去对其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调控和协调,不能再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干预。企业常常以生产任务紧张、各项工作繁杂、经济效益不好、没有这方面的经验等为借口拖延和推诿,影响了工作的进程。据《工人日报》报道,我省2.5万家企业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仅930多家,不足4%。而业内人士透露,这4%中还有为数相当的是纸上谈兵。

    其二,谁来真正代表劳动者说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到底由谁代表劳动者协商呢?在国有企业,工会领导层是由企业的上级任命或变相任命的。非公有制企业强资本弱劳工已成为当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主要倾向。

    其三,三方都有畏难情绪。一是劳资管理部门畏难。近年来,劳资管理部门已经把工资审批权下放给企业,企业只要不违反《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管理部门不愿背上“干预”企业的嫌疑。同时,他们希望把更多的精力用在规范劳动力市场上,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真正拥有一个双向选择的均等机会。二是劳工组织者畏难。会算帐、懂维权、能协商且德高望众能够代表劳工利益的组织者太少。工资集体协商,毕竟不是简单的职工代表报价老板还价,最后折衷的办法如果不能以量化做指标,不是凭理论依据和数据支撑,其协商的最后执行情况很难达到“双赢”。有媒体报道,杭州一中日合资企业于2001年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后,效果比较理想。他们在协商过程中,仅其中的一份协商提案就达15页约1万字,其中包括397个数据、263道算式、17张图表,引用《劳动法》等法律条文6处。如果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知识恐怕很难制订出这样的提案,能否读懂都是个问题。三是企业经营者畏难。效益好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怕因此影响正常生产,不愿打破常规“没事找事”。改制企业,经营者控股比例较大,害怕自己的既得利益受损。效益不好的企业,连最低工资标准都未必达到,搞工资集体协商更是空谈。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多是白手起家凭借自身能力打下基业的企业家,他们的自主意识往往很强,如果不是特殊原因,一般不会听取别人的意见,尤其是关于分配方面的意见。为数相当的合资及外资企业现在还没有工会组织,即使有,其权力和地位也都受制于企业的经营者,直接与老板谈判协商工资的能力现在还不具备。

    随着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社会经济结构也会发生重大改变,劳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工资集体协商如果不能顺利开展,势必影响劳动者的利益,甚至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抓紧抓好。

    一、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一方面要强化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能力,及时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督促工会组织通过厂务和政务公开的形式,使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及时公开;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企业经营者通过工资集体合同的方式确定工资标准,使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又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一些经营者为降低人工成本,就频繁更换技术工种较低的在岗工人。有些企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不敢或无闲暇提出相应的要求。有的甚至与劳动者只签定一两个月的劳动合同。因此,劳资管理部门有必要研究制定短期合同签订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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