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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0 阅读: 386次

    内容提示:

    协商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协商的内容

    协商代表

    协商程序

    工资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违约处理

    其他

    (一)协商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1、适用范围

    (1)正式投产开业、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较好的管理基础的企业;

    (3)产权关系明晰的企业;

    (4)有工会组织或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但有半数以上职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

    2、原则

    (1)坚持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为主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3)坚持依法、平等、和谐、合作、公正。

    (二)协商的内容

    1、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

    3、职工工资支付办法和发放时间、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

    5、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6、工资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条件、违约责任、起止日期等;

    7、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协商代表

    1、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由双方根据情况自定,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应另行指定记录员各一名。

    2、职工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不能出任首席代表时,可书面委托工会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职工方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或职工民主选举,推举的代表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方首席代表为企业法人代表或由企业法人代表全权委托(应有书面委托书)的其他行政负责人。

    3、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由工资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4、协商双方代表由本企业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的协商顾问。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5、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义务,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空缺的,应及时指派或推举新的代表补缺。

    6、协商代表的任期由各方自行决定。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企业非全部停产,不得安排其下岗。

    7、协商代表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8、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陈述权和表决权,任何一方不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9、协商会议执行主席,一般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紧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0、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事先商定,会议所需要费用由企业方负担。

    (四)协商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原则上应一年一次(也可一签固定,需变更可作修正案补充进去),一般安排在当年3、4月份。

    1、协商双方进行协商前应考虑下列因素:

    (1)企业外部因素

    ①国家、地区颁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规;

    ②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③地区、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④地方政府发布的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最低工资标准;

    ⑤劳动力的供求状况;

    ⑥国家银行利率、税率和汇率等的变动情况。

    (2)企业内部因素

    ①企业实现利税、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

    ②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③企业人工成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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