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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实行)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499次

    内容提示:

    工资集体协商的涵义及重要性

    协商应遵循的原则

    协商的内容

    协商代表的产生和构成

    协商的程序

    工资协议的签订

    违约处理办法

    工作要求

    工资集体协议书(样本)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核通知书(样本)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涵义及重要性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商(简称工资协议)行为。工资集体协议是双方就劳动报酬而签订的单项集体协议,是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依法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协调劳动关系,预防和调处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二)协商应遵循的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实行同工同酬;

    3.坚持效率优先;

    4.兼顾国家、企业和职三方利益;

    5.协商双方应坚持平等、互利、合作。

    (三)协商的内容

    1.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方式;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

    3.职工工资支付办法和发放时间、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方法;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

    5.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6.工资协议的修改、变更条件、违约责任、生效的起止日期等;

    7.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协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背合同的处理程序和具体办法;合同执行的监督检查等可作为协商的辅助内容加以规定。

    (四)协商代表的产生和构成

    1.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由双方根据情况自定,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应另行指定记录员各一名。

    2.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不能出任首席代表时,可书面委托工会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职工方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或由职工民主选举,推举的代表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企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不能出任时可书面委托企业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担任。企业方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3.协商双方代表一般由本企业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本方的协商顾问。

    4.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义务,遇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空缺的,应及时指派或推举新的代表补缺。

    5.协商代表的任期由各方自行决定。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6.协商代表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7.协商代表的权力,按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执行。

    8.协商会议执行主席,一般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紧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事先商定。会议所需要费用由企业方负担。

    (五)协商的程序

    1.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可在集体合同中约定,也可由协商双方约定,一般情况下可每年一次。

    2.协商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可任何一方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收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协商。

    3.协商双方应在协商前,进行认真研究和准备,并各自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案。在必要的时候,可由双方的首席代表先进行较小范围的协商。工会提出的协商方案,应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并经一定民主程序审议,同时,工会应通过多种形式充分了解和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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