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能否补休
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能否通过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补休代替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上可知,只有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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