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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值班加班费如何鉴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515次

案例:

2009年1月,马某就职于北京某民办高校,并担任教师职务,主要内容为授课。自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寒暑假期间,因学校原来的门卫家里有事请假回家,学校出于安全的考虑,再加上马某的家也距离学校较近,所以就安排了马某在寒暑假到校值班,看守大门。马某也接受了值班的安排。后因马某与学校发生矛盾,马某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支付加班费用。

评析:

本案是否应支付马某加班费的关键在于,马某到家看守大门的行为,是加班还是值班。笔者认为加班与值班主要有以下区别:

1、工作内容不同。

加班是劳动时间的延长,其主要内容是从事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本职工作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行为,也就是说劳动者仍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因为同一工作或相关工作而额外付出了一定劳动。而值班的内容一般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没有太大的关系,一般都是用人单位为了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从事的非本职工作的活动,如接听电话、看门等。

2、工作强度不同。

加班一般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由于工作量大或者时间紧迫,劳动者无法完成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时,不得不通过额外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来弥补时间的不足,并完成原本无法在正常时间内完成的任务。所以加班一般都有一定的强度或紧迫性,劳动者一般也没有时间休息。而值班则不同,值班的内容一般都不具有紧迫性,也没有太大的强度,劳动者在值班的过程中,一般具有较多的时间休息。

3、法律后果不同。

加班按照法律规定,是要支付加班工资的,且要根据节假日、双休日的不同,支付不同标准的加班工资。而值班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一般值班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主要是指值班津贴,但这里的值班津贴与需要按照原有工资一定倍数支付的加班工资有着本质的区别,且其额度一般也远远低于加班工资。

裁判结果:

仲裁委和法院均认为马某的行为不属于加班,不能主张加班工资,故驳回了马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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