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雇决定被撤销怎么赔偿员工工资
崔某为某公司下属单位负责人。2005年3月,因该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张某挪用资金被查处,该公司遂作出与崔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随即停发了崔某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崔某不服此决定,历经两年多的仲裁、诉讼,2007年10月,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判决书生效后,崔某多次要求公司安排工作,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至2015年8月一直未安排工作,也未发放任何工资待遇。2015年9月,崔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补发2005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已生效的终审判决,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因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但对于崔某应得工资是多少,有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及崔某所在的山东省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1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因此,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按照崔某正常工资标准计算,200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按照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笔者认为,崔某虽然自2005年4月之后未提供劳动,并非公司出现停工、停业、歇业情况所致,而是公司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在法院判决后、崔某反复要求下仍未作出工作安排,可以说崔某的劳动报酬损失,完全是公司的违法行为所致。因此,崔某待岗期间的应得工资应为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水平。考虑到崔某离开工作岗位已久,经过仲裁委调解,最终公司按照本单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补发了崔某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