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解雇有怎样的限制
【案例】
李全生与某锅炉厂在1994年6月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1994年10月李全生因患急性肺炎住院治疗,1995年2月痊愈出院。出院后李全生拒绝到锅炉厂上班,通过熟人从医院开出病假条,以患病为由向单位请病假,事实上,李全生一直在帮助某个体商贩从事服装买卖。锅炉厂查实,李全生请假纯属虚假后,立即对李全生予以警告,责成其马上到厂上班。李全生置之不理。1995年4月锅炉厂停发李全生的工资。1995年10月,李全生回厂上班,锅炉厂于1996年6月正式决定予以开除李全生,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李全生对此不服,认为自己患病,可以休病假,锅炉厂不能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予以公正裁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认为:李全生与锅炉厂所签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李全生在患病治愈后不上班,且开出假病假条,其行为明显违法,在锅炉厂已对其进行了教育,并予警告处分的情况下,李全生仍拒绝上班,其不上班的行为应以旷工论处;1996年6月锅炉厂正式作出对李全生除名的处分,并因此解除与李全生的劳动合同,锅炉厂在李全生上班8个月后才作出开除的处分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超出了法定的处分时效期限,因此,不能再予以开除处分,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最后,经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锅炉厂撤销开除处分决定,恢复李全生的厂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锅炉厂扣发的生活费不予补发。
【评析】
这是一起企业超过时效期限处分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一是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有哪些?二是锅炉厂能否解除与李全生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纪或违法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贪污、盗窃、赌博,不够刑事处分的;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犯有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对于有上述行为的职工,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中违纪情节严重,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除名或者开除。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失职也是就是严重渎职行为,如值班时间不负责,擅离职守,致使工厂产品或原材料被盗,或由于粗心大意,使本应发现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造成事故发生,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营私舞弊,是指利用手中的职权或机会,采取欺骗等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公司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使公司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谓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劳动者的行为构成犯罪,触犯刑律,依刑法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或者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