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起过重要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适应今日形势之需要,如强制仲裁、仲裁时效模糊,裁、审机构适用法律不统一等缺陷日益突出。因此,对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偏离仲裁本质属性,与国际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脱轨,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相去甚远的某些缺陷,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扩大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协调和完善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变革仲裁前置原则为仲裁自愿原则,设立劳动法庭,改革审判方式;劳动仲裁程序要完善、健全,符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要求。建立和加强仲裁监督机制,人员素质要有充分的保证,人员配置必须符合劳动仲裁程序的要求。
劳动争议仲裁因其公正、经济的价值取向而为争议当事人所选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该如何发展与完善,这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在眉睫的课题。但由于在管理体制和程序制度上有些弊端,影响了它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本文的目标也就在探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理论并为改革和完善它提出建议。
一、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一般考察
(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走过了建立、中止、恢复的历程,现在正处于发展时期。
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
1949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了及时合理地解决当时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劳资争议,制定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其中第27条对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法院审判的处理程序作了规定。中央劳动部门也专门设立劳动争议调处司。1950年6月,劳动部发布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据此,各地区由劳动部负责聘请总工会、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联的代表组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负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同年10月,劳动部又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该规定处理的劳动争议包括一切国营、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因雇佣、解雇、工资、工时、生活待遇、奖罚、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以及因执行劳动纪律、工作规则、劳动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1954年劳动部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卫生等非企业单位的劳动争议的解决发出指示,上述争议由单位和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处理;无法解决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这两项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使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初步建立,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取得可喜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至1954年全国31个城市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20多万件,有力地保证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推动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中止
由于理论指导上的错误,认为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完成后,资本家阶级消灭了,人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劳动争议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少。而且随着国内形势的发展,劳动争议也确实大量减少,如1953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5588件,而1954年共受理28117件,下降率38.3%;1955年只受理17514件,下降率为37.7%。于是,中央劳动部于1955年7月以后便陆续撤销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劳动部的劳动争议调处司,各地劳动局设立的调解处、科,以及在城市设立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等规章也自行停止实行。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此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按照归口交办的原则,由信访部门承担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