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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时可以向单位索要多年前的工伤赔偿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404次

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后,总会不小心受伤,我们称其为工伤,工伤都是要赔偿的,单位也不能拒绝。但是如果员工要离职了,可以寻求多年前的工伤吗?下面,若悠网小编结合案例来给大家分析分析,希望有所帮助。

【基本案情】

沈某是某电子公司的员工。1995年,沈某在工作中受伤,右手大拇指被截1.5cm。但是,当时公司并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此后,沈某也一直没有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直到2014年,沈某与电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才要求公司就工伤损失进行一次性补偿。但这一要求被公司断然拒绝了。为此,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28万元。日前,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1995年3月,沈某在操作小型冲压机时右手大拇指被机器截断。公司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但并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在医院治疗6个月后,沈某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此后也一直没有就工伤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需要裁减员工,从而解除了与沈某的劳动合同。“以前公司说过,我的工伤在离职时会得到一次性补偿的。”沈某告诉记者。可是,公司却否认这一说法。公司认为:“沈某在工作岗位受伤是事实,但是工伤补偿必须有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而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不应由公司支付,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了拿到工伤补助,沈某于2014年3月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由于时间久远,沈某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结果,工伤认定失败了。无奈之下,沈某又向法院起诉,诉请28万元的工伤补偿。但是由于没有工伤认定,沈某诉请的工伤赔偿也缺乏事实依据,故无法实现。随后,沈某又向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证明沈某的劳动能力等级构成八级伤残。为此,沈某向法院变更了诉讼请求,改为请求按照人身损害一般人格权主张权利,不按劳动争议主张工伤待遇。

法院认为:因原告已明确选择以人身损害主张赔偿,故原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原告因手指受伤的治疗已经终结,此后再未治疗,故自此时起原告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一年的诉讼时效应自1995年9月算起。最终,因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公司不申请的,家属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无合理理由超出1年不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因此,员工在受工伤以后,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按照相关流程申请工伤补偿。否则,超过认定时限将无法取得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也无法取得应有的工伤补偿金。

工作中,安全是第一守则,无论是哪方,都不想出现工伤事故,特别是像致使劳动者工伤伤残这样事,它于己于他都是不利的。当然,有时候一些工伤事故是人为无法控制的,当发生这样的事情时,双方就要就赔偿问题进行处理,在伤残认定和赔偿方面,法律有相关的标准,如需帮助,若悠网也提供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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