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应怎样确定
网友提问:
我是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合同,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其中有甲方购买主要设备200万元,其他材料和设备由我企业提供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
律师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需要注意的是,原《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本次修订后对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可以扣除。如果说甲方提供的是建筑材料(如:钢材、沙石等)还应包括在营业额中。如果“设备”是施工企业提供的,也包括在营业额中。就您上述所说的“甲方购买主要设备200万元”可以不包括在营业额中。
对装饰劳务另有规定。附:国税函[2006]493号文件,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