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以本人发生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待遇.实际操作当中碰到这样的问题,计取这十二个月工资时是否连续采取,如果十二个月当中有一个月职工考勤不足一个月时(职工本人请事假十天或公司放假十天),这个月要采取吗?在计算工伤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有何规定?回复:根据我的理解,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以本人发生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待遇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所以计发停工留薪期待遇不涉及你提到的问题。停工留薪期待遇应按照本人实际出勤(全勤)可获得的工资福利待遇计发。顺便说一下,如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的话,前十二个月应包括未满全勤的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