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非法用工,受伤享工伤待遇
案例:
半年前,尤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两个月后,她在工作中因飞轮脱落而击中右臂,虽经住院治疗27天、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最终仍落下10级伤残。直到她要求获取工伤待遇时,方知公司不仅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且属于无证经营。可公司恰恰以无证经营属非法用工,而她系为违法行为打工为由,拒绝给予任何赔偿。
律师说法:
尤女士的情形当属工伤,公司必须给予赔偿。
首先,为无证经营者工作致残也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合法用工单位,也包括非法用工单位,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涵盖各类企业的职工以及非法用工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也就是说,公司不能借口自己属非法用工、尤女士为违法打工为由不对其认定工伤。
其次,公司必须向尤女士支付一次性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针对尤女士的情况,她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治疗期间的费用,并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公司以其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向其支付1倍的一次性赔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