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替同事上班致残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的认定有相应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私自替别人上班受伤,那么私替同事上班致残是否属于工伤,关于哪些情况属于工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哪些情况属于工伤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例
王某和李某都是一家制造公司的员工,负责钢筋的切割,但王某是上午班,李某是下午班。2017年6月4日,李某来接王某的班时,让王某帮她开半小时切割机,她去找领导报些发票。王某答应了她。谁知仅过了20分钟左右,因插销断裂,飞轮飞出,导致王某右臂当场切断,不仅花费了4万余元医疗费用,而且落下了伤残。可公司认为,王某受到的意外伤害是在王某应当下班之后,不是因履行自己本身的工作职责所致,故拒绝按工伤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某是在下班后擅自替同事上班致残,但公司仍应对其按工伤处理。
律师答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某的情形是与之吻合的。
首先,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所谓“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尽管当时王某已经下班,但公司仍在生产,李某来的目的也正是为了接班,表明这一期间仍是“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
其次,王某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因为无论王某为自己上班还是替李某上班,都是在同一个环境,在同一个进行日常工作的地方。
再次,王某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从狭义上说,的确,王某擅自替班并非履行王某自己本身的工作职责。但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尽量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此处应从广义上进行解释,即凡为本单位工作而受到伤害的,均应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
李某上班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生产,王某在具备相关资质、经验,熟悉周围环境,了解机器性能,本身也是该岗位工人的情况下,出于善意替李某上班,且同样是为了公司的生产,最终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更何况王某受伤是由于插销断裂导致飞轮飞出,而插销断裂既是机器磨损的结果,也是意外,王某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不是王某替班,也许受伤的便是李某。
综合上面的介绍,工伤认定有一定条件,符合条件的要认定为工伤。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哪些情况属于工伤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