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08年工伤赔偿法定最低标准(五——十级)
深圳市2008年工伤赔偿法定最低标准(五-——十级)
十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6个月=1164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4个月=776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1个月=1940元
合计:21340元
九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8个月=1552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8个月=1552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2个月=3880元
合计:34920元
八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0个月=1940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15个月=291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4个月=7760元
合计:56260元
七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2个月=2328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25个月=485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6个月=11640元
合计:83420元
六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4个月=2716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40个月=776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8个月=15520元
合计:120280元
五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6个月=3104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50个月=970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10个月=19400元
合计:147440元
注:适用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工伤。
以上标准是依深圳市统计局的《深圳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38798元即月平均工资3233元的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工伤职工工资高于深圳市2007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元的300%的,按照3233元的300%即9699元/月计算;工伤职工工资低于深圳市2007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元的60%的,按照3233元的60%计算。3233元/月×60%=1940元/月。
作者:陈伟律师 20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