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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与摩托车相撞责任划分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07 阅读: 83次

一、电动车与摩托车相撞责任划分有哪些

关于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之间产生碰撞所引发的责任归属问题,应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参与者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其行为对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影响力和过错程度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若此起事故涉及到机动车之间的冲突,那么需由存在过失或犯错的一方对此次事故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肇事双方均存有过错,应当依其各自过失的大小,根据比例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电动车与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怎样处理

电动车与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为:

1、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协商赔偿事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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