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可不可以自行委托鉴定
一、交通事故可不可以自行委托鉴定
交通事故可不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可不可以复议
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不可不可以复议。对于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可不可以申请复核,要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提出。若对交通具体的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三、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不可以起诉
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不可以起诉。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有争议的,可不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满足起诉条件即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起诉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不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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