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交通事故认定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哈尔滨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
2006年3月30日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三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原因无争议的,应当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予以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第七条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过错,另一方当事人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
(二)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三)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单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驾驶车辆在人行道、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或刮撞在人行横道内依法通行的行人的;
(六)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依法行驶非机动车的;
(七)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八)机动车遗洒、飘散货物引发交通事故的;
(九)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
(十)驾驶机动车倒车时引发交通事故的;
(十一)因制动器、转向器失灵引发交通事故的;
(十二)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隔离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