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交通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服,该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7 阅读: 454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它并不是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也不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的法定依据,这样,既然它不属于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也就排出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

而且,现今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没有再规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制度,所以,当事人也不能申请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重新认定。

但交通事故当事人如对事故认定的责任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审查。

此外,当事人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73条规定,可以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开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质询。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服,该怎么办?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jiaotong/210136.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