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办?
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办?近日,郫县某中学的邝老师因不服郫县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四处上访,但成都市交警支队给出的答案是不予复议,郫县人民法院则表示暂不受理。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一经作出就无法更改了吗?如果责任认定书由于客观或者主观原因出错又怎么办,哪个政府部门应该负责纠正呢?
案例 当事人不服责任认定书
2007年5月5日中午11时许,郫县某中学的邝老师驾驶着一辆女装摩托车沿着从化街口镇新村北路前去探亲,车尾搭着她的婆婆,车头脚踏板上站着她5岁的儿子,在途经郫县卫生院门前路段时突然发生失控,摩托车撞向了右前方的一辆大货车,摩托车上三人严重受伤。6月1日,邝老师拿到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摩托车自身失控造成的。邝老师驾驶的摩托车不仅超过了核定人数,而且乘客未戴安全头盔,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由于停泊在行车道上,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从化交警大队作出的事实判断与责任判定,邝老师非常难以认同。
邝老师说,摩托车失控是因为有一辆车牌号码为粤AF64xx的小货车从左边超车时碰撞了坐在车尾的婆婆,而并不是自己驾驶失控。这一事实有跟在小货车后面的一名谭姓摩托车司机可以作证。邝老师不明白为什么肇事的小货车不仅在认定书上一点都没有提及,而且还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新规 责任认定不能申请复议
为此,邝老师先是在6月7日来到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上访,要求对此进行复议。但成都交警支队有关人士却告知邝老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再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复议,邝老师可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
于是,6月9日、10日,邝老师两次来到郫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该法院行政庭的同志拿出一份1992年由最高院和公安部下发的文件对邝老师说,凡是直接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案子法院不受理!邝老师愣了:“你推我,我推你,到底谁来管这件事呢?”
疑惑 不复议不立案都有依据
“对这类情况,交警支队现在是不再复议了。”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后,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警原则上只负责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相应地,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更像是一个技术鉴定。至于到底怎样赔,谁来赔,可以由交警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的同志说,现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交警部门收集交通事故的证据,进行检验鉴定之后作出的总结性判断。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请诉讼时,法院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判决,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另行判决,甚至推翻交警的认定。
那么,法院方面又是怎样认为的呢?郫县人民法院白主任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新的配套法规文件还没有出来,原有的一些法规文件相应地也没有废除。对于目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法院方面存在衔接上的问题。白主任所说没有废除的法规文件是指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醒 检验鉴定有疑问可重验
一位交管部门的专家也表示感叹,原本在安全法实行之前,对于质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交警内部有一个复议的程序。现在好了,复议没有了,可法院又不接受诉讼。虽然说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经验丰富,但总存在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出现错判的可能。有这种错判的可能就要有一个纠正的渠道。现在渠道的缺失到底应该谁来填补,有关部门最好早日下文确定。
那么,在渠道被填补之前,碰到此类问题怎么办呢?成都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之前的检验鉴定来做出的,而这个检验鉴定是有一次重验机会的(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切记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是不作复议的。
案例 当事人不服责任认定书
2007年5月5日中午11时许,郫县某中学的邝老师驾驶着一辆女装摩托车沿着从化街口镇新村北路前去探亲,车尾搭着她的婆婆,车头脚踏板上站着她5岁的儿子,在途经郫县卫生院门前路段时突然发生失控,摩托车撞向了右前方的一辆大货车,摩托车上三人严重受伤。6月1日,邝老师拿到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摩托车自身失控造成的。邝老师驾驶的摩托车不仅超过了核定人数,而且乘客未戴安全头盔,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由于停泊在行车道上,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从化交警大队作出的事实判断与责任判定,邝老师非常难以认同。
邝老师说,摩托车失控是因为有一辆车牌号码为粤AF64xx的小货车从左边超车时碰撞了坐在车尾的婆婆,而并不是自己驾驶失控。这一事实有跟在小货车后面的一名谭姓摩托车司机可以作证。邝老师不明白为什么肇事的小货车不仅在认定书上一点都没有提及,而且还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新规 责任认定不能申请复议
为此,邝老师先是在6月7日来到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上访,要求对此进行复议。但成都交警支队有关人士却告知邝老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再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复议,邝老师可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
于是,6月9日、10日,邝老师两次来到郫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该法院行政庭的同志拿出一份1992年由最高院和公安部下发的文件对邝老师说,凡是直接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案子法院不受理!邝老师愣了:“你推我,我推你,到底谁来管这件事呢?”
疑惑 不复议不立案都有依据
“对这类情况,交警支队现在是不再复议了。”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后,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警原则上只负责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相应地,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更像是一个技术鉴定。至于到底怎样赔,谁来赔,可以由交警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的同志说,现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交警部门收集交通事故的证据,进行检验鉴定之后作出的总结性判断。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请诉讼时,法院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判决,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另行判决,甚至推翻交警的认定。
那么,法院方面又是怎样认为的呢?郫县人民法院白主任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新的配套法规文件还没有出来,原有的一些法规文件相应地也没有废除。对于目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法院方面存在衔接上的问题。白主任所说没有废除的法规文件是指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醒 检验鉴定有疑问可重验
一位交管部门的专家也表示感叹,原本在安全法实行之前,对于质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交警内部有一个复议的程序。现在好了,复议没有了,可法院又不接受诉讼。虽然说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经验丰富,但总存在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出现错判的可能。有这种错判的可能就要有一个纠正的渠道。现在渠道的缺失到底应该谁来填补,有关部门最好早日下文确定。
那么,在渠道被填补之前,碰到此类问题怎么办呢?成都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之前的检验鉴定来做出的,而这个检验鉴定是有一次重验机会的(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切记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是不作复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