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可否要求双倍赔偿
在我国,关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最为常见的是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重合,在这种情况下能获得双倍赔偿吗?下面若悠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说明,让你准确和深入理解国家关于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从而更好地运用法律作出判断,达到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可否要求双倍赔偿
就此问题,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在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之外,其他的赔偿项目一般应该得到双赔。如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应侵权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两者可以兼得;而工伤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侵权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和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则是各自的专属项目,不可兼得。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综上所述,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在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之外,其他的赔偿项目一般应该得到双赔。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保障自身利益。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