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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故认定书如何定责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419次

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如果需要交警处理的,应该及时报警,让交警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事故的赔偿由责任人承担,而交通事故的责任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那么无事故认定书如何定责?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无事故认定书怎么定责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初字第N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当事人:原告:甲公司原告代理律师:本所律师被告:张XX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2日,被告张XX驾驶的粤XX号汽车行驶至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高架桥时,与原告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驾驶的、原告所有的粤XX小汽车发生碰撞,致粤XX小汽车又碰撞位于其前方的第三部小汽车,三车均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事故发生后,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并制作了《现场查勘单》。该查勘单上记录了事故经过并配有事故现场图,载明事故原因系因被告张XX驾驶车辆“未保安全距离追尾”粤XX小汽车。在“损失情况”一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载明“(第三者车辆)到厂定损(定损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现场交警未开事故认定书”。在事故责任一栏,则载明系待定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的三方驾驶员均在《现场查勘单》上签了名。事故发生后次日,被告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委托书》、《委托付款申请》上签名,向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并要求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审核后,在保险赔偿款数额内将应支付三者的赔偿款直接付至原告名下的银行账户。保险公司已向原告赔付97048元,并向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的第一部小汽车赔付了4000余元,赔偿限额已用尽但仍不足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被告张XX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原告代理律师意见】

原告甲公司提交的《现场查勘单》由相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制作,有各方驾驶员的签名,曾在现场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亦确认《现场查勘单》的真实性,故该查勘单应作为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的证据。根据《现场查勘单》的记录,本次交通事故是因被告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距离而造成的,被告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被告以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主张事故责任无法划分,应由原、被告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对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大部分损失也予以认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车辆维修费损失人民币39510元、评估费人民币6935元、公证费人民币7100元给原告甲公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1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人民币2215元,被告张XX负担1206元。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案发前退赃怎么认定”问题进行的解答,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如果双方就交通事故的责任不明确时,应该报警处理,不能私下和解,以免产生纠纷。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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