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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事故损失如何认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345次

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如果事故是比较严重的,就需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有时候交通事故并不只是造成一次的损害,有时候会发生二次碰撞从而造成更严重的损害,那么二次事故损失如何认定?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二次事故损失怎么认定

案情简介:双方就交通事故致伤后再次受伤的花费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2010年9月9日7时50分左右,陆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驮带其子陆某,途经海安县城东镇新生村14组地段由北向南行驶,遇被告朱某某驾驶苏fz4010号轿车车头向南停于该段道路西侧,朱某某驾车左拐弯过程中双方发生碰撞,致陆某受伤,车辆受损。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陆某当日入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同年9月23日出院。2011年2月4日,原告陆某跌倒在原伤的基础上再次受伤,当日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于2011年2月14日出院。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该起交通事故,于2011年1月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陆某某、陆某无责任。现在原告陆某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某承担第二次住院所花的全部费用。

法院判决:第二次受伤与交通事故存在间接关联,应由责任人承担一半的费用

原告陆某遭受交通事故时年仅6岁,致右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后被切开复位并植入内固定,直接对其行走、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根据医嘱三个内不能下床,但一年内要四次前往医院摄片复诊,并进行必要的功能锻炼,故原告陆某在伤后经治疗好转出院已有四个多月时下床活动,并未违反医嘱,此时跌倒,虽有其监护人作为护理人员监护不力的因素,但因首次受伤而植入的内固定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原告陆某的活动,根据上述实际情况,结合司法鉴定机构对陆某两次受伤情形所作分析,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第二次受伤虽与案涉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关联,但也非绝无联系。根据以上分析,本院认定原告陆某第二次住院医疗费中再次植入内固定及相关手术一半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为宜。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致伤后再次受伤的花费承担?

从本质上讲,交通事故致伤属于侵权行为,而因侵权行为引起损害后果的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其中,间接原因是指介入其他人的行为而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虽然间接原因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较小,但是仍应纳入民事损害赔偿的范畴内进行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多个原因造成一个结果,各侵权人按照过失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责任份额。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肇事行为与监护不力共同造成受害人发生二次骨折的,对结果的发生都有过失,肇事者与监护人应按照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无法确定责任大小,所以,肇事者应与监护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二次事故损失怎么认定”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上述的案件可以知道如果同一人因二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如果难以认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赔偿的责任。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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