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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工人车尾搬货时被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5 阅读: 644次

在很多时候,我们在进行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小心一点,特别是一些工人,他们工作的环境是比较危险的,那么工人在搬运货物的时候被撞了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搬运工人车尾搬货时被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原告韩某是某仓库的一名搬运工人,2014年1月1日,被告薛某驾驶拖拉机到该仓库运尿素,原告负责将仓库内的尿素搬运到被告驾驶的拖拉机内,为搬运方便,将一块木板一侧放置在拖拉机尾部厢板上,当原告扛尿素走在木板上时,被告薛某即开动拖拉机,致木板掉落,原告摔倒受伤。事发后原告被送至高邮市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人民财保承保了其拖拉机的交强险。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36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人民财保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900元。

【争议焦点】

一、本起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原告韩某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被告人民财保认为本案系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起事故发生的地点在仓库,与该仓库有业务关系的机动车均可通行,故仍属于道路范畴,本次事故应当属于交通事故。

二、原告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

原告韩某认为原告事发时所处的位置是在车辆以外的附属物上,不属于本车人员,属于第三者。被告人民财保认为原告在本起事故中属于本车人员,并非本起事故的第三者。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其中本车人员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保险事故发生瞬间,位于被保险机动车上;二是要位于车上驾驶室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两者缺一不可。因为从立法目的来看,只有车上人员位于车上比较安全的地方才能被认为处于交通参与者的强者地位,从而被排除在交强险的保险范围之外。本案中,为方便搬运货物而搭放木板供搬运工人行走,此木板具有临时性,可随时拆卸,并不是车辆本身的有效组成部分,发生事故时,原告处于木板上,并非处于驾驶室或者车厢内等安全部位,故原告不属于本车人员,人民财保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义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2900元。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工人在搬货物的时候,被车撞了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在交通道路上发生的事故,那么就应该属于交通事故,这个时候需要对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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