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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东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571次

一、山东省2013年统计数字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386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12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620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93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

(工伤死亡赔偿金为26955元×20年=539100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山东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一级(100%)

二级(90%)

三级(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七级(40%)

八级(30%)

九级(20%)

十级(10%)

565280元

508752元

452224元

395690元

339168元

282640元

226112元

169584元

113056元

56528元

212400元

191160元

169920元

148680元

127440元

106200元

84960元

63720元

42480元

21240元

28264元×20年=56528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28264元;75岁以上的28264元×5年=141320元

10620元×20年=21240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10620元;75岁以上的10620×5年=53100元

无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17112元×20年=342240元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17112元;75岁以上的17112元×5年=85560元

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7393元×20年=147860元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7393元;75岁以上的7393元×5年=33880元

住院伙食

补助

省内30元/天;省外50元/天

丧葬费

46386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23193元

精神损害

抚慰金

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赔偿标准为1000-10000元,赔偿义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赔偿标准为5000-100000元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达到重伤、伤残、死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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