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414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372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887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6609 3 职工年平均工资 43893 4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23441 采矿业 38028 制造业 4370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2512 建筑业 38248 批发和零售业 3923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0498 住宿和餐饮业 3018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4830 金融业 90860 房地产业 4282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576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801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9657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5623 教育 41965 卫生和社会工作 5583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053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7962 5 伙食补助费 省内 30元/人·天 省外 50元/人·天
说明:
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〇一三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的数据。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1946.5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作者:罗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