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交通

职工车辆停放单位时丢失,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335次

【案情】

原告封某系被告万盛区某煤矿的职工,于2007年5月27日购买了一辆大阳牌DY150-5型摩托车用于上下班。2007年9月7日早晨7时许,原告下班时发现其停放在被告单位的摩托车丢失,当即向万盛区公安分局青年派出所报案。现原告以被告负有对该车保管义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摩托车费5100元。

【审判】

万盛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为自己上下班方便将其摩托车停放在被告处,但原、被告双方对该车的保管并未进行过约定,因此,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车辆的安全保护既无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无法定义务,故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称自己是被告单位的职工,被告就应当对职工的财物有保管的附随义务,无证据佐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封某要求被告重庆市万盛区某煤矿赔偿摩托车费510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职工车辆停放单位时丢失,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jiaotong/195917.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