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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赔偿判决必须同时符合哪几个条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2 阅读: 529次

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具体又可分为维持判决、驳回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赔偿判决七种,其中前六种是可以独立适用的。而最后一种赔偿判决除了在单独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外,不得单独适用,一般在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之后被附带适用。

法律咨询:法院做出赔偿判决必须同时符合哪几个条件

律师回答: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2)原告在起诉之后到一审庭审结束之前提出了赔偿请求;(3)符合行政赔偿的其他构成要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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