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死亡后单位发给的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属于死者的遗产还是家庭的共有财产
[案情]
田某与文某系夫妻关系。文某系再婚,其与前妻所生子女文涛、文华均跟随其生活。田静和文某婚后生育有一女儿文欢(尚未成年)。2010年5月,文某因病去世,其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36184.10元。后因文某的母亲马某以及文涛、文华与田静对该笔款项的分割存在争议,马某、文涛、文华遂诉至法院,请求均等分割该笔款项。田静辩称该笔款项属于文某的遗产,应先清偿其生前债务3万元后再行分割。
[分歧]
对于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的性质,有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属于死者文某的遗产,优先用于清偿文某的生前债务再均等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属于田静等人的共有财产,不应用于清偿文某的生前债务,而应在优先照顾无经济来源的近亲属的基础上进行分割。
[评析]
职工死亡后单位发给的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属于死者的遗产还是家庭的共有财产呢?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范围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一种补助,属于“遗属津贴”的范围,因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均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不是遗产,而应将其归为家庭的共有财产。因此,马某及文涛、文华请求对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进行分割,应该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
那么,对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应该如何进行分割呢?
首先,因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不应将其用于清偿死者的生前债务。再者,根据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的性质及发放的意图来看,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补助,享有分割抚恤金及丧葬费的人应该是死者的近亲属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还有就是依靠死者扶养的人。因此,对抚恤金及丧葬费进行分割,不能像分割遗产一样,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而应优先照顾死者生前对其进行扶养并丧失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如本案中文某的母亲马某及其女儿文欢,而田静和文涛、文华均有劳动能力,应该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