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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521次

司法鉴定机构是由取得执业资格的鉴定人员申请成立的机构,主要工作是对诉讼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那么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需要哪些条件呢?申办过程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接下来华律小编将为大家作出解答。

一、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条件

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固定住所;

(二)有适合鉴定工作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三)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六)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资金保障;

(七)有开展该鉴定项目的三名以上的鉴定人;

(八)有完备的检验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二、能申请重新做伤害鉴定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所以,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或他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不服,可以要求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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