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人、畜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所在的空间。交通事故现场一般都会遗留一些痕迹和物证。它是判定行驶状态的、行驶路线的证据。对判定责任和赔偿具有较高的价值。交通事故现场有原始现场,变动现场,伪造现场和逃逸现场四类。研究交通事故现场的种类,对于正确指导勘査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原始现场
原始现场是指事故发生后至现场勘查前,没有被改变或破坏的现场。这种现场能较为清楚地、真实地反映事故演变过程,对勘查的价值最大。强调保护现场的重要性,其目的就在于争取将现场保护在原始状态,为现场勘查提供有利条件。
它能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鉴定提供客观的依据。
二、变动现场
变动现场,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至勘査前,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的原因,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了部分或全部变动。这种类型的现场给调査工作带来种种不利因素,会使现场勘验失去某些本来可以获得的痕迹物证,导致分析判断案情上的困难。但是每起交通事故要完全避免现场变动,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是由现场的特殊性决定的:
(一)抢救伤者
变动了现场的车辆和有关物体的位置。
(二)保护不善
现场上的痕迹被过往车辆和行人碾压践踏而模糊或消失。
(三)自然影响
因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因素的影响,造成现场或物件上遗留下来的痕迹模糊不清或完全消失。
(四)特殊情况
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抢险车以及首长、外宾乘座的汽车在发生事故后,因任务的需要驶离了现场。
(五)其它原因:如车辆发生了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发觉,车脱离了现场。
三、伪造现场
指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的现场。
伪造现场与一般变动现场不同,伪造现场属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假现场,即在原始现场的基础上加以伪造或肇事逃逸驶离现场,另行伪造假现场。伪造现场的特点是,现场中事故事态悖于常理,不符合发生事故的客观规律。
四、逃逸现场
肇事人为了逃避责任,驾车潜逃而导致现场变动。其性质与伪造现场相同。但具有更大的破坏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