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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2 阅读: 327次

摘要:交通事故当事人拥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事故发生后,不管是受害人还是肇事者都应该了解在事故中所享有的权利,这是正确参与事故处理过程的前提。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事后请求交通警察处理事故的权利

如果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或者由于其他 原因,没有当场及时报警,事后仍可以请求交警部门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交警部门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受理。

二、管辖权异议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门负责处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发生管辖不清,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门不便管辖,如该交警部门民警为案件当事人等。当事人可以就此向县级交警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异议,由上级机关决定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三、回避申请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交通警察或者鉴定检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可以对其提出回避申请。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请求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权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交警部门可以扣押该机动车。交强险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第三者受害人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且交警部门也有权通知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因此在肇事方不垫付费用,且受害人也无钱疗伤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交警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五、死者亲属同意或者拒绝尸检的权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交通警察应当尽快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并告知伤亡人员家属伤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或者尸体的存放单位。

六、在法定期限内取得事故认定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经过充分调查后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对事故事实以及责任划分做出的书面确认文件,是当事人主张赔偿的重要证据,也是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定案的重要证据,其法律意义重大。

七、申请复核事故认定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交警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就原事故认定的程序和事实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事故认定的决定。

八、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九、自行协商赔偿以及请求调解的权利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之间如果既无法协商,交警部门也无法调解的,受害者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来最终解决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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