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案件流程是什么
一、抚养权变更案件流程是什么
有关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之程序步骤如下:
首先,当事人提出诉请,法院收到相关文件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至被告手中。
其次,被告应在接下来的十五个自然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亦会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诉讼代理人。若被告未按时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此后,法院将会决定是否召开庭审,并在三日前通知所有当事人及公示开庭时间。法庭调查环节主要包括各方当事人(包括原告以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环节,告知证人应遵守的法律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出席庭审的证人证言,展示书证、物证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宣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等。法庭辩论环节则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观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反驳,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观点或进行反驳,以及各方之间的相互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将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征求各方的最终意见。
最后,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应依法做出判决。如在判决前能达成调解协议,仍可进行调解,如调解失败,应立即做出判决。判决宣告后,即完成了变更抚养权的全部流程。
关于变更抚养权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导致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其次,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或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其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再次,未成年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且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也具备抚养能力;
最后,如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也可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抚养权变更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在正常情况下,监护权变更协议如未经法律明文规定视为无效的情形出现,那么它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权变更协议只需满足合同的生效条件并无任何违法或不当的行为导致无效,便可产生不容置疑的法律约束力。
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几种行为属于法定无效事由范畴:
首先,该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或者地方法规中关于禁止性规定;
其次,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其中一方当事人和相对另一方有意勾结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整份协议也会因此失效;
最后,由于其他原因直接影响到协议有效性的情况,都可能成为法定的无效事由之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寻求更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所需遵循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随后法院会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至被告手中,紧接着被告需要向法院递交针对此案件的答辩状,然后法院将作出决定——是进行开庭审理还是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正式进入庭审阶段之前,法院还需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公开质证。庭审过程中,法院将组织法庭调查以及辩论环节,最终依据事实与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或者调解。在申请变更抚养权的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原有的共同生活方已经无法继续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其次,如果存在未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等行为,也可以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再次,如果孩子本人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及其他必备条件;最后,如果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也可以作为变更抚养权的依据。当以上所有步骤均已完成,并且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可顺利完成抚养权变更的整个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