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指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在申请指派监护人时,需要事先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首先,如果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是民政部门负责指派监护人的情况下,申请人需提交指定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同时还须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各自的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
其次,倘若由人民法院负责指派监护人的话,申请者除了上述材料之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交由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作为补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指定监护人能否提起再审
在这起案件中,申请人无权要求进行再审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某位人士或某个团体提出申请时,人民法院有权受理这类请求,撤销施害人失去孩子监护资格的决定,采取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最终依照公正公平且最有利于适龄儿童的原则,为孩子指定新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请求指派监护责任人所需的必备资料包括:若监护责任人系经由居委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或民政机关负责指派,则需提交正式的书面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监护人和受监护人的相关身份资料;若是人民法院进行指派,还需要出示身份证件并提供由该院签发的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裁判文书作为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