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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产公证给一方,离婚房产归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27 阅读: 78次

一、婚内房产公证给一方,离婚房产归谁

首先,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经过合法公正程序后将其自愿转让给配偶的,若已完成产权转移手续且登记于配偶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便被视为配偶个人所有;

反之,若仅为部分赠与行为,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应仍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如仅是进行了赠与公证书的办理,但尚未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在此过程中,若赠与者取消原公证行为,那么该房产依然归属赠与者在婚前的个人财产范围之内。

其次,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经过合法公正程序后将其自愿转让给配偶的,若已完成产权转移手续且登记于配偶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便被视为配偶个人所有;

反之,若仅是进行了赠与公证书的办理,但尚未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在此过程中,若赠与者取消原公证行为,那么该房产依然归属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范畴。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婚内房产写一方名字离婚怎么办

关于结婚期间购置的房屋,若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那么当夫妻因婚姻关系破裂而面临离婚时,如双方曾对此类房产做出过相关约定,我们将严格按照约定作出裁决;

反之,若无具体约定,则需考虑此房产系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之事实,在法理上通常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面临离婚时会依据民事法律予以合理评估并进行公平分割,即两位均享有平等的索取权;

然而,若房屋状况满足如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我们便可认定其为家务事中某一方的私人财产,从而在面临离婚时完全归属于该方:

首先,房产系由住房一方以其个人全部资金购买所得。

其次,对于住房一方的父母来说,他们完全出资购买了房产;

同样,父母可先支付首付款项,之后再由该方使用其个人资金进行分期还款也可以。

再者,若房产是住房一方通过接受亲属赠送获得的,在此过程中,赠送人明确表达其只会赠予此一方。

最后,在特定情景下,如果房产是由住房一方从其已故的亲属那里继承而来的,而且遗产的所有人都明确表达只会把房产留给该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内房产公证给一方,离婚房产归谁”,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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