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房屋分割有哪些规定
一、诉讼离婚房屋分割有哪些规定
关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是在婚前由单方面出资购买的房产,若在婚前提早便获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且产权证书上只标注为您个人所有,或者您选择全额购置此套房屋并已偿还完个人贷款,那么这套房产将被视为您的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在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其产权证书上则会同时标明您和您配偶的名字,此时这套房产将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论双方在购房过程中的出资比例如何,都将平均分配;
再者,如果在婚后有任何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进行购房,并且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那么这套房产同样将被视为其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需考虑其他因素,直接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处理;
最后,针对那些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即便在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但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仍将被视为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参与到财产分割之中。
然而,对于双方在婚后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当由产权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双方使用共同财产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房产,且产权证书上仅注明某一方父母的名字,那么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将归属于父母,而非夫妻双方,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这套房产将无法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只能依据双方的出资情况,将其视为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偿还各自的出资额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诉讼离婚房产分配的规定
关于诉讼离婚时房产分配问题,以下几点需要您了解:
首先是针对婚前购买的商品房。
若是此房屋系由某位配偶所购买,那么这栋房屋便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为该位配偶单独所有;
若此房屋购买时,由两位公婆或岳父母资助了一部分款项,并且双方都有出资,那么此房屋视为两位当事人共同拥有,两位公婆或岳父母也无权索回当时所付出的款项。
其次,关于婚后购买的商品房。
若此房屋系婚后两位当事人以共同房产购买所得,那么无论是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哪位配偶,均自动算作是两位当事人工共同拥有的房产,经过双方同意或者按总价值平均分割。
然后是父母购置送给子女的房屋,不论是在当事人结婚前后购买,只要房子的产称是在子女的名下,就被视为家长赠予子女的私人礼物,是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两位配偶无权分割。
再者是关于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全额购买的不动产,并且所有权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视为只是对方父母赠予该子女一人的私人物品,应归为该子女的婚烟个人财产范畴。
还有就是关于婚后两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这样的不动产产权即使在一方子女的名下,也应该视为两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共享共有,除非有具体协议排除这个可能性。
对于夫妻两人共同购买的按揭商品如果已经取得了完全的产权,这个时候就算是在婚姻关系结束后,该套房产也不能归任何一方所有,而未偿还的欠款则仍然是属于拥有房产的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是,婚后联合还款以及房产增值部分的权益,应该由两位当事人平均享有权,即获得房产的那一方需向另一方做出适当的补偿。
最后涉及到房改房的分割问题,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位配偶各自出钱为一位家长购买的房产,并且房产所有权在这位家长的名下,而在离婚时另一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平均分配这套房产的话,法律是不予以支持的,因为这种情况视为家长的私人资产,购买房产的出资可视为家长向两人借的债。
以上便是关于房产分配的相关法律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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