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爷爷奶奶去单位闹是否合法
一、离婚后爷爷奶奶去单位闹是否合法
我们要明确,任何形式的闹事行为都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侵犯,因此毫无疑问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稍作轻微者只需承担相应的治安处罚责任,而严重情况下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此类行为,相关机构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首先,任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工作、生产及营运秩序的行为,以致影响到各类公共服务的正常开展,但尚未给社会带来实质性的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另外,违规干扰了车站、港口、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它类似性质的公共场合秩序的活动,乃至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和接驳流程的;
第三,违反公共安全规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它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未经许可擅自拦截或强行登上、攀爬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它交通工具,从而影响其正常行驶的行为;
最后,任何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打击。
对于那些组织、策划或参与上述行为的首要分子,将会面临至少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惩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离婚后爷爷奶奶是否有探视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才有探望权,而爷爷奶奶并不属于这一范围。
然而,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并未明确规定反对祖父祖母进行看望。
在此情况下,父母一方有权同爷爷奶奶进行友好商议,适时地让他们参与到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来,这对于孩子们获得更加全面的家庭关怀具有积极意义。
离异之后,无论是否直接抚养年幼的子女,其父母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益,而另一方则相应地负起协助的责任。
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包括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事先双方可以达成共识;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由司法机构予以裁决。
通常来说,为了不影响子女的学业以及防止生活规律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商定一段时间给间接抚养者与子女进行私下交谈。
倘若此前已有的离婚判决未能涉及子女的探望权,那么当事人可以对此类权利问题另行提出诉讼请求,质疑法院的裁决,法庭将予以受理。
在间接抚养者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着提供协助的法律义务。
倘若直接抚养者拒不出席协助探望的义务,甚至采取各种手段阻挠另一方实现探望权,探望权拥有者能够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诉来得以实现其自身的探望权。
关于拒绝接收有关探望子女的法院裁决或指令的,司法部门有权针对有协助责任的个人和组织采用诸如拘留、罚款之类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实施。
当父母探望子女可能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之际,法院有权做出中止探望的决定;
然而,一旦造成这种影响的因素消除,则应该恢复之前的探望安排。
通常来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点:
(1)探望权拥有者可能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拥有者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给子女的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3)探望权拥有者在行使探望权期间对子女有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损害了子女的利益;
(4)探望权拥有者与子女的关系极度恶劣,即使子女表示强烈抵触探望;
(5)其他任何可能给子女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后果的情况。
中止探望的唯一理由是由以上因素所引起的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而至于其他缘由,如父母亲之间的互相交往变得紧张,或者探望权拥有者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用等,均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正当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后爷爷奶奶去单位闹是否合法”,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