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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全款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09 阅读: 44次

一、夫妻一方全款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稳定存续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财产,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富,归属夫妻共同所有。

这些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工资收入、奖赏收益、劳务支付以及生产成果、经营收益、投资回报、知识产权收益等等。

同时,若有特定的标的财产是依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指定给某位当事人的,或者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中指定给某位配偶的,则此类财产不属于夫妇共同财分配。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应当划归夫妇共同所有的财产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形下,婚后父母自愿为已婚子女全额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都应当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这栋房屋仅仅登记在单一方的名下,无论购买时间是在婚后还是在婚前,这栋房子仍然应该被视为购买者的单独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使用自己的个人资产全额购买了一处房屋,那么这栋房子的处置则取决于不同的登记方式:

1.如果这栋房子只登记在购买者自己名下,尽管购买时间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但是它依旧被视为购买者的个人财产,不因其婚姻关系而改变财产性质,从而无法转化为共同财产。

离婚时,另一方并没有权利来争夺所有权或者分割这栋房屋。

以下几个种类的财产同样属于单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

(1)一方在结婚前就拥有的婚前财产;

(2)如果单一方因为身体伤害而获得了医疗费用、残障人士的生活补贴金这类费用;

(3)若单方通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了此财产仅属于他或她;

(4)若是单方专门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5)此外,还有其他未经其他方协商而单方面决定的财产种类。

2.若单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自己的个人资产全资购买了一处房屋,并且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又或者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应当看作夫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的赠与行为,并应局部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对此处房屋提出所有权诉讼,要求所有权的分割。

在涉及离婚损害赔偿原则的案子中,证明责任主要集中于过错方:

1.有书面或口头记录,过错行为人承认他们曾经犯过错误;

2.有各居委会或其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过错方曾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

3.有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据,证明过错方曾与他人登记结婚;

4.有相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或者有受到家庭暴力的诊断;

5.其他负有证明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传递了家庭暴力案件以及罪行审判等信息,例如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涉及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周边居民可以提供证人证言,用于佐证某种事实或行为;

7.能够客观反映一方过错的相关图片或影像资料;

8.与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相关的记录等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一方失踪怎么证明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一方全款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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