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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的安置房属于夫妻共财产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10 阅读: 108次

一、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的安置房属于夫妻共财产吗

关于婚前房产拆迁后所获得的回迁房是否应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其具体判断方式如下:

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被拆迁的婚前房产若是位于国有土地之上,同时又明确选择了房屋补偿安置这种形式,那么,假使配偶并不在此次安置范围内,通常这处房产便归属于对方个人所有。

然而,若配偶亦属于被安置范畴之内,如此一来,此次安置所获取的房产即应作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加以甄别和认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房屋婚后加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房屋婚后加名字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视情况而定:

1、如果是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加上另一半的名字,依法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婚后加上了配偶名字,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该房屋依法由夫妻共同共有,如果一旦离婚,另一方可以分得其应得的那一部分。

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4、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5、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的安置房属于夫妻共财产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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