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家庭主妇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根据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理所当然享有平等分享共同财产的权力。
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之中,即是指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享共同财产,并需同等地承担共同负债之义务。
第二点是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其中的“照顾”不仅体现为在财产分配比例方面向女方适度予以倾斜,还可通过将例如住房等生活特定需求性资产分配至女方名下实现。
此外,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尤其应关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受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进行分割的规定限制。
再次需强调的是,有利生活及便捷生活原则也是财产分割时需遵循的重要准则。
在执行这类原则时,不应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价值造成损害;而对于生活资料的分割,最好能够符合个人开展专门事业或职业所需,尽可能发挥其使用价值。
对于无法分类的共同财产,基于现实需要和有效利用原则由属于一方的人承继,得到这笔财产的人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在离婚时根据实际价值给予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最后,有一种特殊情况值得注意,即当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婚姻生活中被消耗、破坏甚至彻底消失时,另一方无需为此提供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关于不公正行为的判断,往往依据地区惯例和法官认定的标准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家庭主妇离婚的补偿有什么
家庭主妇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家庭主妇全职照顾家庭、不外出工作,对于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
为了保证妇女的权益,法律规定,在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家庭主妇在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家庭主妇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