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开庭被告不来
一、起诉离婚开庭被告不来
针对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离婚的情况,若被告未能出席审判,应采取如下措施:
1.倘若被告具备确切的地址能够收到法院的相关信息且已被明确告知,而其仍旧选择不出席庭审表达自身观点,但可以通过书面对法院进行陈词发表意见,则法院为了维护法院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强制将此案视为缺席审理,进行缺席判决;
2.同样地,倘若被告具有确切的住址且收到了法院的正式通知,但其既未出席咨询又未向法院呈交任何有关离婚的书面声明,对于此类涉及抚养未成年子女或需要到场查清案情的离婚案件,即使经过两次强制传票传唤,仍然拒绝出席的话,法院有权将其实施拘传,强制其出庭以充分参与诉讼活动。
然而,在此类离婚案件中,要求被告一定要出庭的原因在于他们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悉心照护之责以及如果不到场便无法深入了解相关案情,因此只有在此类案件中,法院才能在被告拒不出席庭审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判决。以下为具体适用情形:
1.当被告接获传票后方未出庭且没有妥善的理由,又或是未经法院批准在庭审期间擅自离席,法院都可以据此做出缺席判决。
同时还适用于诸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的法定代表人接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而未出席庭审,即未经法院允许便自行离开的情况;2.如果原告经由传票传唤却无故未出席庭审,或者未经法庭批准中途离场,且被告又针对该原告举证反诉的话,法院也可以对此案进行缺席判决。若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原告在收到法院的正式通知后未能按时到场,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场,那么当被告提起反诉时,法院即可依据这一事实对案件进行缺席审判;
3.当被告的行踪不明时,原告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也可以对案件作出缺席判决。在许多此类案件中,由于夫妻长期分居,导致双方的亲密度逐渐降低,因此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通常会庭审判决离婚。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已经失踪,但另一方便想申请离婚的时候,法院会采用公示送达的手段去履行对被告的通知责任,公示送达的60日期限一旦届满,即便被告未到庭,法院仍可对此案作出缺席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公示送达的前提条件是:
(1)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2)倘若缺乏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据,但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派送达、邮寄送达等所有可能的方式都无法实现将诉讼文件送达到受送人手中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起诉离婚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
起诉离婚开庭审理需要以下程序:
一、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法庭调查。
三、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就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辩论。
四、法官主持调解。
五、判决。经调解无效的,作出判决,如果法院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判决离婚,反之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起诉离婚开庭被告不来”,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