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断绝关系怎么走法律程序
一、亲子断绝关系怎么走法律程序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纽带源于血缘这个自然事实。
这种建立于出生之时的原始联系,将会随着生命的终结而消失。
尽管近代社会逐渐倡导自主、自由等价值观念,但仍无法通过协议签订或公证手续来予以断绝。
由此可见,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并不存在经由法律程序实现彻底分离的可能性。
即便双方意愿相通,试图通过签署协议断绝父母子女关系,这类协议因违反公共秩序且背离善良风俗,亦难获得法律认可。
此外,无论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旨在解除原有的亲子关系,均因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父母子女间负担着抚养及赡养责任而无法得到支持。
在此种情况下,父母子女的权益义务关系与其身份一样,无法割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亲子断绝关系如何走法律程序
法律上没有断绝亲子关系这一说。亲生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的事实关系,这种血缘关系自出生存在,到死亡终结,无法通过协议或者公证等方式解除。即使双方商定签署一个协议,断绝亲子关系,而协议内容也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因此我们在影视剧中常见到的以口头形式,或者以书面、登报等形式,断绝亲子关系,诸如此类,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提出断绝亲子关系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父母子女之间可以断绝亲子关系,相反,法律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这些义务是不能以已经断绝亲子关系为由逃避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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