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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到哪里开具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10 阅读: 75次

一、死亡证明到哪里开具

有关死亡证明开具的详细流程如下:

第一步,如病人是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因患疾病而不幸离世(包括在抵达医院时已经去世、在院前的紧急救治过程中发生死亡、以及在院内接受治疗过程中的死亡情况,包括新生婴儿的死亡,皆由所在的医疗机构负责出具所需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接着,若是在家中因某种疾病发作而离开人世,则需由死亡地点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依据死者家属或知情者所提供的死者生前患疾病及其病史材料,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并负责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最后,若遇有经治或接诊医生无法确定为因患疾病而离世的人员,那么此类情况下,应当尽快通知到死亡地点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由当地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妥善处理,并开具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亡证明在哪里开流程

死亡证明开具流程:

1、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因疾病死亡(包括到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新生儿死亡)人员,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2、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员,由死亡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材料进行调查,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3、凡医疗机构经治或接诊医生不能确定为因疾病死亡的人员,应立即通知死亡地公安机关,由死亡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开具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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