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相关法规有以下两方面:
(1)若养父母与年满18周岁的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可通过双方协商解除了收养关系。
如无法达成共识,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也是合法途径;
(2)当收养关系被解除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亲属的原有权利和义务将全部消除,而与生父母及其亲属的权利和义务则会自然得到恢复。
不过,对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亲属的权利义务恢复与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友好商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解除收养关系将会产生如下的法律效力:
(一)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
(二)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
(三)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
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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