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流程
一、军婚离婚流程
在军婚纠纷中,涉及离婚程序方面,具体情况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1.当夫妻双发皆为现役军人并且都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其中一方提出此要求时,所在部队将进行调解工作。
若调解无果且无法达成共识,则政治机关将会为此事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然后夫妻二人便可以前往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或选择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2.如果配偶并非现役军人,那么军人一方如欲结束婚姻关系,在经过调解无效之后,必须取得对方的许可才能够向政治机关提交相关申请。
如果军人一方仍然坚决要求离婚而配偶另一方拒绝批准,此时部队有权请求其所在单位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协助调解。
同样地,如果这一调解过程最终依然未能成功,政治机关就需要
再次出具证明文件,
然后军队方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以启动正式的法律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起诉离婚流程
起诉离婚流程:
(一)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
(二)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
(三)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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