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
一、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
(一) 关于父母、配偶以及子女之间相互迁移户口申请的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对以下各项资料进行仔细核查,核实完毕后上报至分、县 (市) 公安局核准并领取《户口准迁证》。
具体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申请人亲笔书写的申请信函。
2. 双方的结婚证书和个人身份证明。
3. 迁入人的户籍证明档。
4. 拥有合法固定住房的证明文书。
5. 申请人或迁入人具备稳定职业或者稳定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明。
6. 如申请人的父母或伴侣打算加入户口,应提供他们的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是居住地居 (村) 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档。
7. 证明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档。
8. 《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 对于购买了本市房产之人,并且产权所有者在市内拥有稳定职业或者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入该地并正式落地生根。
同样,这项迁移手续也需由迁入地派出所接收申请,并审核以下内容的相关资料,然后上报至分、县 (市) 公安局核准并发给出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申请人亲自撰写的申请信函。
2. 申请人及其亲属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 如有随迁配偶子女的情况,还需提供结婚证书作为附件。
4. 迁入人的原始户籍证明档。
5. 拥有合法稳定居住处所以及稳定职业/生活来源的证明文书。
6. 申请人当前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居 (村) 委员会的证明档。
7. 《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二、离婚子女迁户口需要什么材料
离婚子女迁户口需要的材料要分为两种:
1、协议离婚的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移时必须要有落户的地址,才能够顺利办理。
2、诉讼离婚的户口迁移,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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