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疾病不能结婚
一、哪些疾病不能结婚
不适宜结婚的疾病有: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登记结婚哪些流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哪些范围内的近亲不能结婚
《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包括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亲兄弟姐妹也属于旁系血亲。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医学、人类学等领域优生优育的考虑。人类在漫长的历史演化进程中,逐步认识到,近亲繁殖容易导致物种退化乃至灭亡。
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或近亲属通婚,容易导致后代畸形,直接危害民族健康。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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