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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需要赔偿女方身体损失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7-15 阅读: 230次

一、离婚是否需要赔偿女方身体损失

如果因为男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离婚的,且男方的过错行为给女方造成身体损失的,则女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男方赔偿自己的身体损失以及精神损失,此时男方需要赔偿女方身体损失;除此之外男方不需要在离婚时赔偿女方的身体损失。

所谓法定过错情形指下列情形: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一方起诉离婚需要赔偿对方吗

1、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不用赔偿。

2、判决离婚与判决处理财产,一般情况之下,谁先提出或者后提出都没有直接联系。

3、是否能够提出赔偿,要看是否满足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女儿是否一定要跟女方

离婚女儿不一定要跟女方。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则是:

(1)不满两周岁即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确定为2年。

(2)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应当由父亲抚养:

1)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如果父亲没有要求,就应当让母亲抚养,因为抚养子女也是母亲的义务。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随父亲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由父亲抚养。

(3)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优先抚养条件。关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

原则是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的,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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